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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出台《工会审计操作规范》强化审计“工作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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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定审计计划”到“审计整改督查”,12步工会经费审计流程通过图示,一目了然;从“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审计实施方案”到“具体项目审计报告”,16种工作文书参考格式,给基层提供了审计全过程的范本模板。近日,镇江市总工会印制了1000本《工会审计操作规范手册》送到基层,用这样具体直观的方式,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实务审计。


这本手册的开篇内容,是市总工会近日制订出台的《镇江市工会审计操作规范(试行)》。今年以来,镇江市总把制度建设作为经审工作主线,结合开展审计“质量提升年”活动,突出大抓基层工作重点,制定了这部经审“工作标尺”着力解决基层工作短板,推动工会审计工作不断提档升级。



这部审计规范,明确了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审计人员在对工会经费、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后续四个方面,明确了各级工会经审会在抓好审计工作的同时,突出审计整改督查,确保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履行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同时结合工会监督职能,要求各级经审会应定期向同级工会主席办公会或工会委员会汇报审计结果情况,并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公开。值得一提的是,该《规范》特别指出,在审计力量或有关专业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借助社会审计力量,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


附《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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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审计操作规范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工会审计工作,提升工会审计业务水平,推动基层工会审计工作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法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工会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审计人员在对工会经费、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遵循的行为规范。接受委托、聘用或者参加工会审计业务的组织或者人员也可参照执行。

一、审计准备阶段

第一条 明确本级工会审计范围。全市各级工会经审会应严格按照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对应纳入本级工会审计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实施审计,实现应审尽审。

第二条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本级经审会于每年年初,根据上级经审会要求和同级工会委员会工作安排,结合本级审计范围和上一年度审计情况,制订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拟定审计对象、审计重点。

第三条 审计组的构成。经审会根据审计项目,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或主审,制定审计方案,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实施。在审计力量或有关专业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借助社会审计力量,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特邀审计员参与审计。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单独实施的审计项目外,其余审计项目的审计组构成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为本级工会经审会人员。

第四条 下发审计通知。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通知应以文件形式下发,附“需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目录。

二、审计实施阶段

第五条 审计组进驻。召开审计进点会议,被审计单位向审计组介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财务资料交接。审计组与财务人员办理资料移交接管手续。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给审计组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在被审计单位向审计组提供财务资料时一同交至审计组。

第七条 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取得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

(一)审计证据分类:审计证据一般包括以文字或符号记载的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材料,会计凭证、合同等复印件,运用照相、录音或计算机存储处理等方式取得的视听、影像电子资料,以各种实物形态存在的物品,其他相关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据。

(二)核对审查银行开户、会计报表、账簿、凭证、银行存款、往来资金情况。

(三)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要着重对会计凭证进行逐一审核,全面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五)在进行审计立卷归档时,应当将有关审计证据包括已运用的审计证据和未运用的审计证据,全部列入该审计项目档案。

第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是出具审计报告、明确审计责任、评价审计工作业绩的依据。

(一)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日期、审计事项、审计期间、审计内容、审计问题及依据、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意见等。

(二)审计工作底稿应附有的审计证据主要有: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复印件,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

(1)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逐事逐项编写,一事一稿;

(2)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无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3)审计工作底稿相互引用时应注明索引号;

(4)审计人员在确认审计工作底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之后,按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

(5)主审在编制审计报告前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随意增删或修改,确需改动的,应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内容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后,被审计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6)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

(7)审计工作底稿未经经审会主任或经审办主任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借阅。

第九条 工会经审延伸审计。工会经审延伸审计指经审会依照有关规定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了解确认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联的情况,并取得相关资料和证据。

(一)延伸审计的范围。向有隶属关系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延伸,向相关内设机构延伸,向相关年度延伸,向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延伸,向相关资产、资金使用单位延伸,向所管辖范围的相关项目延伸等。

(二)延伸审计方式。审计组可以采取查询、函证、调阅资料、审核账目、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延伸审计。

(三)延伸审计应注意事项:

(1)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认为对有关事项需要进行延伸审计的,应报经审会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2)向被延伸单位或个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复印件,审计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进行;

(3)审计取得的信息资料应当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情况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5)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一并写入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问题确认。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前,审计组全员进行情况汇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审计组长或主审与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无异议后与财务人员办理财务资料返还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情况初步反馈。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长需将确认的审计问题及其他相关情况,向被审计单位相关领导进行反馈,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的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文书。

(一)审计报告初稿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审计时间范围、审计内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中查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工会有关规章的问题及说明的依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报告初稿的要求:

(1)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的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2)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层次清晰、用词恰当、文字规范;

(3)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如实反映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4)审计报告初稿应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长定稿。

第十三条 审计征求意见书。在完成审计报告初稿后,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征求意见书》并附审计报告初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审计组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四条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审会应根据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报告初稿的书面意见,出具对被审计单位的正式审计报告,由经审会主任签发,一旦签发不得再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如存在重大资产损失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等行为,经审会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于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应将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一同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审计后续阶段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组提交审计问题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应作为工会审计业务资料,与其他审计资料一同存档。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对审计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简要描述;针对每一项问题对应的具体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回访。审计回访是工会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所涉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意见及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的跟踪督促、回访。由工会经审会负责实施。

(一)审计回访主要检查的内容:

(1)检查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

(2)针对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发现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高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回访方式:

(1)信函回访;

(2)实地回访。

(三)审计回访的实施:

(1)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重要性程度较低的审计项目,可采取信函回访形式;

(2)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重要性程度较高的审计项目,应当采取实地回访形式。

(四)审计回访要求:实施信函审计回访的,应向回访的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回访函》。实施实地审计回访的,应当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计回访组,于审计回访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回访通知书》,并注明回访的审计项目,需要配合的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时间安排。审计回访一般在审计终结3个月后的半年内实行。

第十八条 审计整改督查。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工会经审会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情况进行的检查和回访。

(一)审计整改督查主要的内容:

(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未整改的原因;

(3)被审计单位下一步整改措施及建章立制情况;

(4)其他重要督查事项。

(二)审计整改督查的程序:

(1)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被审计单位整改反馈情况确定督查对象;

(2)组成两人以上审计整改督查组,确定督查时间、内容和方式,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

(3)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领导、财务及资产管理等部门人员进行座谈,听取被审计单位对督查内容的汇报;

(4)深入分析被审计单位未限期整改和整改不力的原因;

(5)提出书面督查意见。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属于一般性问题,可在下一次对该单位审计时进行审计整改督查。

第二十条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的,工会经审会应当自收到被审计出具的整改报告之日起9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未收到整改报告的,应当自出具报告之日起120日内实施审计整改督查。

第二十一条 对某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会审查同意后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二十二条 经审会应定期向同级工会主席办公会或工会委员会汇报审计结果情况,并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公开。

第二十三条 经审会应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将需立卷归档的审计材料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材料和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建立审计档案,列入本级工会档案管理,及时归档统一保管。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镇江市总工会经审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马晓俊

编辑:范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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